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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4-25   点击数: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学生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教发〔2019〕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给予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法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设常务委员8名,分别由政治部、院办、教务处、纪监室、学生工作处、团委、保卫处、法务办主要负责人组成,临时委员4名,其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2名,必要时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申诉受理后,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管理单位师生代表可列席参加相关会议。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法律事务办公室,具体受理学生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做出申诉复查结论;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分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可以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已经提出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三)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申诉或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时,复查工作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根据申诉人申请,也可以采取申诉人到场陈述的方式进行申诉复查。

有调查取证必要的,可组织成立申述处理工作小组,对申诉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三名委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

第十四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以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与会会员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或者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委员,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申请回避。委员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者委员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及申述处理工作小组的调查取证材料;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的管理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不公开方式进行讨论;

(五)与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会员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可延长15日。

(一)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认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经两名经办老师注明情况;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已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等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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