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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作者:   时间:2021-04-21   点击数: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南省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生工作处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规定如下:

(一)新生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因患病住院或有其他特殊困难不能正常入学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个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工作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持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贫困证明,由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主管院领导审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助学机会,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各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可书面申请缓考。补考后仍不及格与缓考不及格,须重修。重修仍不及格,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院每学年对学生实行德智体综合测评,具体按照学院大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相关办法进行,评定结果填入学生档案和毕业生推荐表。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者学分,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每学年课程考核(含补考、重修)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6门及以上的,予以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实施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院为学生建立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的诚信教育,学院将学生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对失信行为予以约束与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院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复学、留级或因其他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的。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进入二年级第二学期的;

(四)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管理部门政策规定的。

为不影响正常教学和学生整体就业,严格限制转入学生人数接近教学资源最大容量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办理转专业手续时间在每年1月或7月上旬。

学生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转出二级学院同意,拟转入二级学院考核并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校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湖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院纪检监察室对转专业、转学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的,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1/3的;

(二)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三)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四)经学校认定其他需要休学的。

学生每次休学以1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办理休学手续,需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需经创业就业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原则上在开学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符合下列情况,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的;

(二)因患精神性疾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心理咨询中心诊断或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的;

(三)休学期间,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其他经学院认定可复学的。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由家长签署意见或告知学生家长,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参加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答辩等,全部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在1年以下的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审查核实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精神卫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生团学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团、学组织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相关办法在校内成立、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来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团委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传播涉军、涉密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相关制度。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 禁止学生在校外租住,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文明公约”、创建“文明宿舍“等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十佳大学生”、“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对学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对学生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的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张贴栏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或者处分,由学生工作例会研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及解除为:

(一)记过(含)以下处分以6个月为期。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再违纪,经本人申请,班集体评议,二级学院可按期解除处分;

(二)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受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评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处分;

(三)受处分学生有重大立功表现(如见义勇为、获省市级奖励)者,经本人申请,可酌情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学院纪检监察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纪委书记,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纪委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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